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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小生与曹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生,曹玄,苗淑平,胡景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赵小生,农民。被告曹玄。被告苗淑平。被告胡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生诉被告曹玄、胡景瑞、苗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赵小生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