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小生与曹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生,曹玄,苗淑平,胡景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赵小生,农民。被告曹玄。被告苗淑平。被告胡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生诉被告曹玄、胡景瑞、苗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赵小生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