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阁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内容略),欲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春香与被告王某某于1990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5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4年2月22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就读于铁岭师范大学,于2014年12月15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处的时间较长,婚后已共同生活达24年之久,且又生育了子女,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时间较短,被告又表示尚有和好可能,其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受到被告否认,原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判决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春香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