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先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陈先贵,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村××组××号。被执行人:陈先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蒋集村安南组72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02027351。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先贵应赔偿申请人杨龙云医疗费等5378元。但被执行人陈先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先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先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