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春丽与刘松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丽,刘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丽。被执行人刘松丽。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案件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