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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喜成与被上诉人申林海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喜成,申林海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喜成,又名贾二喜,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山西鸿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林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刚,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喜成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喜成的委托代理人李保国,被上诉人申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