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董志良与董文尊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志良,董文尊,高凤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志良,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力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华,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董志良因与被上诉人董文尊、高凤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志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董志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志良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董志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志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