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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与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爱乐假日酒店,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林世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秀丽、谢秀锦。原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与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以双方于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7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