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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牛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