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兴旺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兴旺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2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兴旺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兴旺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初字第2208、2210、2209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30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