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申请人彭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因陆鑫一交通事故所获赔偿款18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楼支行的银行存款18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显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