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齐福生、齐立全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兰,齐福生,齐立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38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福生,男,67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立全,男,38岁。上诉人王桂兰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王桂兰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爽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