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兵与被执行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兵,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牛兵。被执行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兵与被执行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在收到法律文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兵与被执行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关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兆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