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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文红、张佳一、张左臣、董继凤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红,张佳一,张左臣,董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红,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镇秀水村一屯。申请执行人,张佳一,女,200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左臣,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继凤,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文红、张佳一、张左臣、董继凤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