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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全华诉唐美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华,唐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吴全华被告唐美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华诉被告唐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全华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苟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