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见与被执行人西安沙哈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见,西安沙哈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552-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见,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沙哈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曲江六号17栋0502室。法定代表人武侯军,总经理。关于刘朝见与西安沙哈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朝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0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