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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岩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岩。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岩犯抢劫罪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肇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王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绥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肇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岩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仲伟奇、刘殿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岩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