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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圣隆盛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圣隆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圣隆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70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中,认定被执行人为违法主体的依据是一名自述为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罐押运工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被执行人为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深圳市圣隆盛物流有限公司2009年7月22日的变更事项显示,深圳市罗湖区德兴路龙园山庄29栋2702室为被执行人变更前地址。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该变更前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在公告送达之前已经采取正确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送达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70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