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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金江与王彦东、韩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江,王彦东,韩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金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金江申请执行王彦东、韩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银行系统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