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金江与王彦东、韩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江,王彦东,韩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金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金江申请执行王彦东、韩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银行系统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