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梅小丰与李嘉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丰,李嘉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20号原告:梅小丰,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玥,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梅小丰诉被告李嘉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梅小丰的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嘉玥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满仍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小丰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其自有手机号136××××9996向原告发送短信,要求借款人民币10000元应急,承诺一个月归还,并提供了李嘉玥的建行卡号:62×××10。2013年5月31日21:47分,原告将10000元通过网银从华夏银行号码为10956000000278165的账户转账被告,并在汇款附言栏注明“借给李某1万元”。一个月后,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电话和短信追讨,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嘉玥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19时29分通过手机号码136××××9996向原告手机号码139××××6892发的信息一条,内容为:“小风。我这里周转出了问题。想借1万元应急。不知你情况怎样。一个月归还”。另提供2013年5月31日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付款至被告账号62×××10,金额为10000元,汇款用途备注为:“借给李某1万元”。因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于2014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手机所发信息,证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个月归还,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虽然未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借条或收据等债权债务的规范性文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并无向本院提出抗辩异议,本院故依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并计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嘉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该款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梅小丰。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嘉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