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扬子友与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子友,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908-1号申请人扬子友,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七里屯村。法定代表人谷守刚,经理。本院在执行扬子友诉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