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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刚与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姚刚,男,汉族,1975年出生。被告: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刚诉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泗县开发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姚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位于泗县开发区东发社区3号房屋(房地权证号为皖泗字第000234**)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泗国用(2013)第72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