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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孟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个体。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洪波,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姜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日照市东港区万平口风景区北侧停车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任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及面部软组织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孟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鲁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