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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虎虎与高小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莲,刘虎虎,闫海荣,任林平,闫年保,任选军,任吉贵,王俊平,于润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莲,又名高八八,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建中,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安乐,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虎虎,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歧则沟村人。委托代理人李芳,山西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闫海荣,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石盘村人。原审第三人任林平,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张子山乡古家岭村人。原审第三人闫年保,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歧则沟村人。原审第三人任选军,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张子山乡古家岭村人。原审第三人任吉贵,男,1948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歧则沟村人。原审第三人王俊平,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原审第三人于润平,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上诉人高小莲因与被上诉人刘虎虎、原审第三人闫海荣、任林平、闫年保、任选军、任吉贵、王俊平、于润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小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中、张安乐、被上诉人刘虎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原审第三人闫年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闫海荣、任林平、任选军、任吉贵、王俊平、于润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上诉人高小莲。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