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晓勇与刘国祥、孙艳杰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勇,刘国祥,孙艳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陈晓勇,住长春市飞跃路。被告刘国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艳杰,女,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勇诉被告刘国祥、被告孙艳杰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艳杰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并以担保人张慧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艳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二、冻结担保人张慧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梁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