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商庆才与被告张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庆才,张明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商庆才,男,194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明,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105号。负责人吴成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商庆才与被告张明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商庆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庆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庆才撤回对被告张明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商庆才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