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锦锈公寓*单元***号。被执行人胡军鹏,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胡富华,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师淑琴,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的银行存款628000元(含执行��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春明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被执行人柴伦,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新耿北街173号楼北楼106户。被执行人吕晓滨,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河津市东窑头村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伦、吕晓滨立即给付申请人王红旗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7元及执行费350元,合计31337元及利息,但被��行人柴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伦在你处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侯云鹏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房世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河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被执行人周晓波,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被执行人马津华,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马家堡村。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周晓波、马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晓波名下存款18000元,马津华名下存款18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河津市人民法院帐户,户名:河津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河津市支行,帐号:140017278080505048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原国鹏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璐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河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被执行人马津华,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马家堡村。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周晓波、��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津华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津华在你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原国鹏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徐璐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河法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现住河津市锦锈公寓四单元九楼。被执行人张贵玉,男,1963年2月4日生,现住河津市文苑东区A号楼1单元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张贵玉民间借贷纠���一案,(2014)河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贵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贵玉的存款12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米会军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房世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河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现住河津市锦锈公寓四单元九楼。被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文苑街怡源名居5号楼2单元6楼东。被执行人臧英霞,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文苑街怡源名居5号楼2单元6楼东。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臧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河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臧英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臧英霞的存款255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米会军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房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