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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文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黄石村。法定代表人杜国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原告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苏州仁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