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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刘红兴与刘红兴、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刘红兴,张荣,钱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2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住所地本市惠萍镇。负责人盛东辉,该支行行长。被告刘红兴。被告张荣。被告钱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诉被告刘红兴、张荣、钱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2元,依法减半收取1531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