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秀萍与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萍,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崔秀萍,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昌辉,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遇鹏,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赵宏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仙波,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秀萍与被告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秀萍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