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岗清与耿昭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岗清,耿昭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67-1号申请人陈岗清。被申请人耿昭钦。2015年1月30日,被申请人耿昭钦驾驶晋C×××××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县张河湾禁坡时,与申请人陈岗清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陈岗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耿昭钦驾驶晋C×××××小型轿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