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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郊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莫秋连与林州市环卫保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秋连,林州市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莫秋连,女,1950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苏柏仁,男,1978年3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黎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生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秋连诉被告林州市环卫保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莫秋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