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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志泉与马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泉,马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王志泉,男。委托代理人胡晓敏、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泉诉被告马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