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志泉与马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泉,马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王志泉,男。委托代理人胡晓敏、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泉诉被告马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