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实、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王实,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实。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实、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实、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实、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