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路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8号罪犯路田,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于2005年11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路田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路田减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路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路田的丈夫王某某因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路田感情不合,并经常殴打路田。2002年1月18日晚,王某某酒后在家中再次借故殴打路田。被告人路田恼怒之下,趁王某某不备,持铁棍朝王的头部猛击数下,将王某某打死。事后,被告人路田将杀死丈夫之事告诉了被告人王金光及路根延(另案处理),并让二人帮助抛尸。同年1月21日晚,路、王二人伙同路田将王某某的尸体运至王寨乡胡庄村南并抛入一废弃的井内。经审理查明,罪犯路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某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路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2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