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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487号罪犯韩俊,男,朝鲜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8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俊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同案被告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9日以(2001)高刑终字第7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哈刑执字第24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0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韩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两年来累计完成服装本工序加工10万余件。讲究文明礼貌,并能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韩俊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韩俊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俊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3月31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