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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执恢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常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常坤,方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岳执恢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周常坤。被执行人方伏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岳坪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方伏建发出执行恢复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伏建在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常坤和被执行人方伏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伏建以其所有的湘A×××××丰田皇冠小车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周常坤的债务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伏建所有的湘ACC208丰田皇冠小车的查封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方伏建所有的湘ACC208丰田皇冠小车作价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常坤抵偿债务1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周常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