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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冶X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冶XX,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回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韩乃哈买,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冶XX负担。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