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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姚凤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24号罪犯姚凤阁。罪犯姚凤阁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3月19日释放。现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阜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8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凤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姚凤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凤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凤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凤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