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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谢佳与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佳,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谢佳。被执行人雷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雷鹏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鹏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德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