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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海辉与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辉,李国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林海辉。被告李国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辉诉被告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辉撤回对被告李国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林海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