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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保南诉胡群李训丽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保南,李训丽,胡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唐保南。被执行人李训丽。被执行人胡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训丽、胡群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李训丽、胡群在本院有待领取的标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李训丽、胡群在本院待领取的标的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