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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魏军诉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军,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魏军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魏军于2008年7月30日进入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军担任安全副领班,另在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乙方(魏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发出关于魏军违规的处理通知,该通知载明:(原文如下)你在2014年5-6月多次违规(1、4月19日夜班,20号凌晨2点至2点10分脱岗;2、4月25日夜班,26日凌晨4:30分-早上8:00离岗;3、5月1日夜班,正常上班时间20:00未到岗,20:12分电话请假,20:30分到岗;4、5月6日夜班未请假无故缺勤;5、5月8日夜班,23点30分私自脱岗外出,0:35分回岗),且已连续无故旷工15日以上,严重影响了公司岗位正常运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五项第11条之规定,对你做出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7月21日,魏军至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领取前述处理通知。2014年8月18日,魏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356.28元。2014年10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魏军的请求未予支持。魏军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另认定,魏军于2008年8月13日签署员工入职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5款规定:不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薪金,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者,公司将按其自动离职记录,自动离职将不予结算工资。2011年5月11日,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对包括魏军在内的员工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员工守则的培训,魏军参加前述培训并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2014年5月23日,魏军书写检讨一份,其内容为:(原文如下)我魏军在近期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违反了公司纪律,严重影响了集体队员,我今后不会在(再)犯类似问题,今后在上班期间搞班内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遵守公司制度工作和当班队员搞好关系,还望领导给次机会,谢谢!原审又认定,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魏军上一自然月工资,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月均实发工资为2,964.56元,2014年5月的实发工资为884.70元、6月实发工资为682.70元。原审中,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提交:1、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考勤统计表,证明魏军存在2014年6月3日至6月19日连续旷工17天、6月23日至7月3日连续旷工12天、7月6日至7月18日连续旷工13天的违纪行为。魏军对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勤统计表中有魏军签字的部分认可、其余不予认可,对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考勤统计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上无魏军签名确认、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所述旷工期间魏军均正常上班。经审查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考勤统计表,其上显示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所述旷工期间魏军均无上班时间的统计记录,魏军姓名对应的员工确认处没有魏军签名。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对此解释为,正常情况下员工需签字确认或电话确认后找人代签,但魏军连续旷工,期间曾电话要求魏军来签字确认,但魏军拒绝上班也拒绝签字。2、员工手册,证明其中对旷工后果的规定是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解除的规章制度依据之一。魏军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员工手册是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魏军未收到过,该员工手册也不适用于魏军、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经审查,员工手册显示系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员工手册,其中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第5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过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1)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30天(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外,另外扣除其旷工时段的工资)。3、工会证明,证明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已就解除魏军事宜通知总公司的工会。魏军对工会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到通知母公司工会、本案原审庭审前也未提交相应证明,故工会证明系为应诉而制作、不应采信。原审中,双方还确认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未建立工会。魏军表示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考勤为人工记录,需要魏军签字确认。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表示:1、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2011年5月11日对包括魏军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员工手册的培训,培训签到表上的员工守则就是员工手册;2、魏军在职期间有指纹考勤,但为防止员工作弊和不考勤,最终是以考勤统计表和监控记录为出勤依据,指纹考勤记录系逐月清空,现在已无魏军指纹考勤记录。原审认为,根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以魏军5月至6月多次违规、连续无故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就魏军存在前述违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考勤统计表,证明魏军存在2014年6月3日至6月19日连续旷工17天、6月23日至7月3日连续旷工12天、7月6日至7月18日连续旷工13天的违纪行为,魏军对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上无魏军签名确认、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所述旷工期间魏军均正常上班。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对此解释为因魏军连续旷工,期间曾电话要求魏军来签字确认,但魏军拒绝上班也拒绝签字。鉴于魏军确认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考勤为人工记录、魏军未能提供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所述旷工期间正常出勤的证据,并结合魏军2014年5月、6月的实发工资明显低于之前工资水平、但魏军未提供就此提出过异议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考勤统计表的证明力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魏军连续旷工的行为已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其是否收悉员工手册均不影响其旷工行为的性质,加之魏军旷工的天数也已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故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属违法解除。魏军要求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魏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判决后,魏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虽未建立工会,但其提供了总公司工会的证明,说明其工会事宜隶属于总公司工会。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但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于原审开庭后才通知工会,并出具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系程序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未答辩,但就总公司工会出具证明的落款时间提交书面说明,表示总公司出具的证明系应原审法院要求提交,故证明的落款时间为原审庭审后的2014年12月12日,但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与魏军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已将此事上报工会,工会已知悉并在之后出具证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解除与魏军的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魏军上诉主张,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于原审开庭后才通知工会,并出具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就总公司工会出具证明的落款时间提交书面说明,从该证明的形式、内容和证明目的来看,特发物业上海分公司的解释能够自圆其说,本院难以认定其程序违法。魏军就其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魏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