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铎与被执行人陈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刘文铎,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沙坨子村***号。被执行人陈立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黄酒铺村河***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铎与被执行人陈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立明履行给付0.162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立明于2015年2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