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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惠文生与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文生,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惠文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文生诉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文生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文生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惠文生25元。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