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惠文生与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文生,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惠文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文生诉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文生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文生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惠文生25元。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