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达人贷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与兰磊,钟洁芳,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达人贷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兰磊,钟洁芳,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深圳达人贷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达人贷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孙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兰磊,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赵学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洁芳,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1D-056房。法定代表人兰磊。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后,被告兰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兰磊签订的《达人贷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第9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后原告(丙方、中介人)、被告兰磊(甲方、借款人)和出借人(乙方)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合同关于“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均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选择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述协议与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地和原告住所地均位于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兰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兰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兰磊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卓灵(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