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亚贵诉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城集团有限公司、徐敦海、王延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贵,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城集团有限公司,徐敦海,王延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唐亚贵,男,****年**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山东山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告徐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号:******************。被告王延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居民身份证号:******************。原告唐亚贵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城集团有限公司、徐敦海、王延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亚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7元,减半收取5433.5元,由原告唐亚贵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