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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绍亮与魏斌斌、顾涛、徐立军、蔡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亮,魏斌斌,顾涛,徐立军,蔡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吴绍亮,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担保人:江永凯,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魏斌斌,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顾涛,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徐立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第三人:蔡乐,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亮与被告魏斌斌、顾涛、徐立军、第三人蔡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顾涛、徐立军所有的鲁N219**工程车一辆或查封被告魏斌斌、顾涛、徐立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永凯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滨江国际花苑5-2-303A房屋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绍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江永亮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顾涛、徐立军所有的鲁N219**工程车一辆或查封被告魏斌斌、顾涛、徐立军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永凯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滨江国际花苑5-2-303A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