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瑞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瑞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杨堤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小万,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瑞某酒后驾驶粤YPW***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水果市场内停车场路段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瑞某血液中乙醇为144.3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瑞某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了医疗费7260元予事故相对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就该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住院押金收据、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瑞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医疗费7260元予事故相对方。该事实有住院押金收据、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事故相对方进行部分赔偿,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虹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