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杨福军、周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华,杨福军周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华被执行人:杨福军周玉凤申请执行人杨志华诉被执行人杨福军周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