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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栋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栋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110号申请人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高新区金沙江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戈。委托代理人肖文英。委托代理人李春玲。被申请人胡栋栋。申请人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栋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2、该仲裁案件严重违反了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签订的离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对6月加班工资进行协商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胡栋栋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高新区,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违反了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理由,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错误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仲裁裁决对双方签订的离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对6月加班工资进行协商的事实认定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韵 来源:百度搜索“”